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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根本原因和必要性,论依法行政原则意义(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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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根本原因和必要性,论依法行政原则意义(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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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的根本原因和必要性 论依法行政原则的意义篇一

2004年法律本科班 姓名: 内容提要

依法行政是现代法制国家政府行使权利时普遍奉行的基本原则,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和根本樗。什么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的内涵,基础是什么,对依法行政的要求是什么,依法行政要实现哪三个转变,依法行政同依法治国的关系。本文通过对以上问题的论述,说明在我国这个社会主义国家坚持依法行政是必要的,是实行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政府机关都要必须依法行政,这是我们党治国方略的一大转变,表明我们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有了重大发展,同时也标志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崇尚法治,注重法律实施、力行法治的新时期。当依法行政、依法治国被写进执政党的纲领性文件和国家的根本大法的时候,依法行政已经成为举国上下的共识。依法行政是现代法制国家政府行使权力时普遍奉行的基本原则,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和根本标志。下面,笔者拟就从依法行政的内涵、基础、要求、依法行政同依法治国的关系谈谈我之见,仅供参考。一.依法行政的内涵

对于依法行政的内涵,有学者认为依法行政的“法”在本质上必须是体现人民整体意志(公意)的法,而不能是长官意志、个人意志、少数利益集团意志的反映;
在形式上应限定在法律、法规(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两种形式上;
在法律要素上不仅应包括法律规范,还应包括法律原则以及法律目的和法律精神;
在法律渊源上原则上应采取成文法主义,以不成文法(判例法制度)作为补充。笔者以为依法行政的内涵应从以下几点来理解:

1.依法行政的主体是公共行政的承担者。在我国依法行政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而在西方则不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既是依法行政规范的主要是行政权的享有者,而非行政相对人,依法行政的实质和重心,是依法治官而非治民。

2.依法行政是指对公共事物的管理,既不是对私人事务,也不是对国家行政的管理。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国家行政与公共行政是不同的。依法行政的“行政”是行政意义上的行政,既指一定的国家组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国家职能、维护公共利益、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规定,对国家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其行政的领域是其他社会组织所无力、无法或不愿承担,只能由国家实施管理社会公共事务。

3.依法行政中的“法”应从广义上理解,不仅指法律,也指行政法规等一个法律体系。在依法行政中法律是行政机关据以活动和人们对该活动进行评价的标准,居于国家和社会的统治地位,具有最高权威。

4.依法行政的目的是保障公民的权利,维护公民的权益,以实现公法的价值追求。在我国依法行政是一种积极保障(有效行为)与消极防范(防止滥用行政权力)的有机结合,其目的不仅仅在于对政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规范,防止滥用权力,并使受到不法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权利及时得到裣,而且也在于保证政府能有效地维护法律秩序,保证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的生活条件。二.依法行政的基础。1.依法行政是法治的要求

依法行政是建立在法治原理基础上的,这是依法行政得以确立的内存因素。“无法律则无行政”是指任何没有法律明确授权的行为,都不具有公民必须服从的正统性而归于无效。这一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该原则产生于近代宪政意义上行政权的行使。资产阶级登上政治舞台之后,以为国家权力必须分立,国家必须依法而治而不是由王者而治,法律的制定必须由具有民志的机关——议会来完成,对于议会所制定的法 律,不但要求公民个人遵守,同时要求政府也必须遵守。因而,行政的功能只在于执行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并且立法机会对这种权力的行使要进行严格的监督。在政府必须守法的观念支配下,行政权的运用必须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观念要数盛行于19世纪的英美传统行政法控权理念。

“法治”的确切含义发展到今天尚未定论,但有一点基本要求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则是公认的。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在保证法律具有实质正义(良法)的前提下:⑴任何人(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对于国家机关而言,除了法律允许的以外,无权进行任何活动;
对于社会组织和个人而言,除了法律禁止的以外,可以从事任何事业活动;
⑵任何人违反法律规定都必须受到惩罚,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不容许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国家机关违法,由其他国家机会依法追究其责任;
社会组织和个人违法,由行政机关和民事法机关依法予以惩戒。可见,虽然“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提出的,有限制权力的重要意义,但是,法治原则的内在要求是对任何人的行为给予不偏不倚的保护或制裁。法治原则贯彻到行政法领域,即意味着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法律既同等地保护行政机关和相对一方的合法行为,又同等地追究行政机关和相对一方的违法行为。依法行政原则是应运法治原则对行政机关的要求而产生的。

2.依法行政是入世的要求。

我国加入wto,不仅享有wt0的各项权利,同时必须承担wto的各项义务。这既为政府依法行政注入新的内容,也对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的依法行政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又是依据我国宪法、法律实施的。加入wto之后,对外开放事业在wto框架内推进到一个全面开放的崭新的发展阶段。要按照wto规则的要求,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必须树立加入wto首先是政府加入wto,加入wto就是要加入“规则”的新概念。要以此为 基点,不仅要进一步增强国内的法律意识,同时要增强国际法律意识;
不仅要有严格实施国内法的意识,还要遵守wto规则,增强以wto规则为主要内容的国际行政法意识,并按照wto规则和我国加入wto的承诺,更加自觉地坚持依法行政,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例如:我国加入wto后,对路政管理职能也提出了更高要求,为了与wto规则并轨,2003年4月1日,交通部颁布实施了《路政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办事程序、办事手续、办事条件和办事时限,为路政人员依法行政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三.依法行政的要求 1.行政组织及其职权确定。

这是对依法行政的首要要求。依法行政,从其实质上看,就是要使行政管理进入法治状态。首先,行政组织的自身管理要法治化。无论是行政组织的权限,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分配,还是行政机构的设置、行政编制管理都要以法律为依据,排除个人意志的非理性干预。其次,行政组织的对外管理要法治化,行政组织对外管理的主体形式,行政机关及行政机构行使政权的条件、规则以及程序等要依法设定,行政机关及行政机构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管理。显然行政组织法律制度与行政组织法息息相关,没有行政组织法的规范和保障,也就不可能有完备的行政组织法律制度,行政法治状态也就无以真正实现。2.法律保留和法律优先。

所谓法律保留即指国家的重要事项要通过法律来规定,主要有国家的主权,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法律优先是指行政机关的一切活动都必须受法律的约束,不得与法律相违背;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或相冲突,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

3.行政行为运行要符合法律。

包括形式合法和实质合法两个方面的要求,或称之为形式合法与实体合法的要求,二者的关系,形式合法无疑是第一位的。因为,一方面,形式合法是达到实质合法的保障,只有真正地、一丝不苟地做到形式合法,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达到实质上的合法,为行政案件地正确处理奠定坚实的基础。准确地说,在法治社会,任何执法活动必须要讲究程序法的第一性。尤其在我国,由于整个社会长期受到“重实体轻程序”这一负面传统的影响,在社会转型时期更上一层楼应高度重视执法活动的程序合法性内涵的法律价值。4.运作要诚实信用。

即政府在管理运作过程中,使相对人对政府产生的合理期待,不可随意改变。但在特别情况需要下,诚信原则不排除政府对规定、政策的改变,但要求政府给予相应的补偿。目前我国并未确立诚信原则,在现实生活中行政主体常以公共利益为由,来肆意侵犯相对人的权利。四.依法行政要实现的三个转变

当前依法行政要特别注意转变消极行政执法的陈旧意识,树立积极行政执法观念。消极执法意识陈旧有三:一则将管理方与被管理方树立起来,简单以为双方只是管制与服从关系,忽视行政相对人参与权与主人翁地位;
二则片面认为执法仅是或主要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审批,否则不是执法;
三则不明确法律规定的行政主营部门的职责,就是执行该法律即行政执法,误以为政府另组建队伍实施处罚等职能,才是行政执法。陈旧的消极行政执法观念不仅不能适应日新月异的城市管理要求,而是有悖现代行政法治原则。因为行政法治的第一要义就是职权法定。所谓职权法定,即各级政府,所有行政机关的职权必须由法律、或法律授权法规做出规定;
法定的职权行政机关必须履行,不得不履行,不得越权履行,更不能滥用职权;
不履行,越权履行三种新观念:一是行政执法手段仅为城市管理的一种手段,法律手段不是万能的。制裁要与教育结合;
法治要与德治并举。二是行政执法手段是多样的并有积极与消极之分。审批、命令、处罚、强制、处分等消极手段是执法;
协商、协议、听证、指导、奖励等积极手段也是执法。现代法治政府在职能转变的同时,行政执法的手段也在悄然改变,行政执法手段 的人性化,即更多的尊重行政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更多地让行政相对人直接参与管理,亦即行政执法的消极手段更多地被积极手段所取代是当代行政执法发展的新趋势。三是行政执法是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为执行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系列活动,而不仅是一项具体行政行为。五.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1.依法治国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

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是使国家繁荣富强长治久安的必经之路,依法治国为依法行政开辟了道路,创造了前提条件,不奉行依法治国的方针,就不可能有依法行政,没有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依法行政也难于推行,依法行政需要权力机关加强立法和必要的授权,需要司法机关的保障,需要全国人民有良好的法律素养,需要来自各个方面的对行政机关是否贪污行政的监督,依法行政不可能孤立存在,不可能离开依法治国的大环境单独进行。例如:199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施行,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公路事业步入了法制轨道,为路政管理人员依法行政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如果没有依法治国的大环境,就不可能有《公路法》的颁布实施,依法行政也就无从谈起。

2.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

首先,在整个国家机关序列中,行政机关所占比重最大,拥有部门最多。行政管理的范围广及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行政执法活动具有多样性,广泛性,技术性强,对社会生活直接干预等特点。其次,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约有80%以上的法律法规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在整个执法活动中,行政执法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此外,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依法行政,用法律手段调节和管理各个领域的活动,将逐渐成为政府机关活动的主要形式,依法行政将成为政府机关的主要工作任务。因此,只有加强依法行政,改善行政执法活动,才能有力地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目前,虽然行政执法工作不断加强,成绩很大,但也存在不少有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越权 处罚、无权处罚、以罚代刑等现象时有发生。针对目前行政执法不严的状况,要突出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
要明确执法机关的责任,提高执法效率,切实解决执法不力,放弃法定职责或超越法定权力的问题;
要狠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坚持不懈地抓紧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律政策教育和岗位业务培训;
加强考核任用、奖惩等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对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法违法的追究制度和赔偿制度,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办事。

综上所述,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和核心。“只有以依法行政为重心和突破点,人治的现状方可望改变,法治才可望实现。”才能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代的轨道,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法制化和规范化,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这是全体人民的共同愿望,是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客观要求,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是改善和加强党的领导,提高执政水平的有效途径。主要参考资料:

1、《社会主义法治论纲》石泰峰主编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2000年3月

2、《行政法学》姜明安、皮纯协主编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2002年4月

3、《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知识》 任建新主编法律出版社 1996年9月

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程》 皮纯协主编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

5、《传统行政法控权理念及其现代意义》 沈岿、王锡锌、李娟著《中外法学》 1999年1期

6、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

目录

一.绪论 二.本论

⑴依法行政的内涵 ⑵依法行政的基础 ⑶对依法行政的要求

⑷依法行政要实现的三个转变 ⑸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三.结论

依法行政的根本原因和必要性 论依法行政原则的意义篇二

论依法行政的必要性

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十五”计划纲要明确指出: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行使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的行政权力,必须依据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遵循的一项法治原则,实行依法行政,是现代政府管理模式和行政观念的一场深刻革命。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民主法制建设,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已成为全国人民和全体公务员的高度共识。我国加入wto以后,对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意识与能力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广大公务员要强化依法行政观念,切实提高能力。积极推动依法行政的进程,是公务员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的基础。

一、依法行政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

在我国这样一个历史上封建统治时间较长、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不高、公民法治观念较为淡薄的国家,要实现法治这一宏伟任务,就必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认真总结我国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积极借鉴其他国家正确的法治理论和成功的做法,大胆探索,勇于实践,整体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这一复杂的系统工程。

二、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

“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已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而依法治国的关键则在于行政机关能否做到依法行政。

(一)从法治原则的角度而言,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

依法治国的核心应该是立法机关依法立法,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在这三者之中,依法立法是基础,独立司法是保障,依法行政才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据统计,改革开放20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280多部法律,国务院制定了700多部行政法规,地方政权机关制定了4000多部地方性法规,其中大约有80%的法律法规是要由行政机关去贯彻落实的。因此,依法治国能否取得成效,主要取决于能否依法行政。必须加强依法行政的法制建设,使各级领导干部在日常公共事务中严格做到依法办事,做到政令畅通,执法如山,有令必行,有禁必止。这样,依法治国的原则才能通过政府行为落实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二)从权力制约的角度来看,依法行政也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

法治的核心是有效地约束公共权力。依法治国的重点是依法治权,治权的重点又在于治行政权力,确保依法行政。依法制约国家机关的权力,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既是现代法治的宗旨,也是依法治国的价值取向。宪法赋予国家行政机关极其广泛的权力范围,几乎涉及社会的各个角落。行政权是国家权力中最为活跃的权力,行政权最易膨胀,它最需要自由又最容易无度,最需要控制又最难以控制。这种无所不在的公共权力必然需要依法制约,也最需要公众监督。从行政权力的性质来看,行政权力也是最难制约的,行政权与立法权和司法权不同,可以为被管理者设定义务,可以独立实施行政处罚,在管理中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可能性就大。因此,如何实现依法行政,应该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

(三)从民主政治建设的目标来看,依法行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十五大确定的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目标。只有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形成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社会氛围,领导干部依法办事,公民依法尽义务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法律法规能够在国家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得到普遍切实的遵守,才能实现依法治国。而要做到这一切,关键还在于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政府行使权力时所普遍奉行的基本准则。它反映了社会从人治向法治转变的历史进程。不奉行法治原则,谈不上依法行政。人治与主观随意性相联系,权力的行使由个人意志决定;
依法行政与法治相联系,权力的行使以人民制定的法律为依据和评判标准。依法行政原则的确立,对于象我国这样缺乏法制传统的国家,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1.保证行政管理为人民服务的目标

人民通过权力机关制定法律,表达意志,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就将保证行政管理遵循为人民服务的目标,使行政管理不致偏离航道。无庸讳言,行政管理范围的宽阔和行政工作人员的众多,作出背离为人民服务宗旨的行为,甚至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事,也时常出现。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只有依靠严格贯彻依法行政的原则。

2.保证行政管理的统一性、连续性和稳定性

依法治国的最重要的特点是这个国家一切活动的统一性、连续性和稳定性。这同时也是依法行政给行政管理带来的保障。依法行政能保证行政管理的统一,有了统一性,才能有公平和公正。社会的不公正、不公平,是产生社会不满,甚至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已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而依法治国的关键则在于行政机关能否做到依法行政。所谓依法行政就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由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法律是行政机关据以活动和人们对该活动进行评判的标准。据统计,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百分之八十需要行政机关去执行。行政机关的施政行为与公民息息相关,直接为公民所感受,因而行政机关能否依法办事,对公民的榜样作用也最强。然而,目前我国的行政执法现状却不容乐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越权执法、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现象还时有发生。这种现象不仅损害了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极大地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败坏了政府在人们心中的形象。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而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

连续性与稳定性,同样是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市场经济之所以必须是法治经济,就是由于法治所带来的统一性和连续性。要保持行政管理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也只有依靠依法行政。

3.保证提高行政效率

依法行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决策,依照法律规定执法,以保证行政管理符合国家和人民的要求,避免不公、错误和违法,减少纠纷和矛盾。同时,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遵守法定的操作规则,都将大大提高行政效率,这也一再为我国历史所证明。不能将行政效率和依法行政对立起来。

4.保证对行政管理的监督有统一的标准和程序

要使监督取得成效,必须解决监督什么和如何监督的问题,也就是需要有监督(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查看)的标准和程序。所谓监督的标准,就是对行政行为是否违法的评判标准。而能够提供是非评判的唯一标准,是法律;
所谓监督程序,即进行监督要经历哪些步骤、方式和时限。程序就是操作规则。遵循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才能保障监督顺利、有效、正确地进行。

目前,我国社会正处于一个转型时期,人治社会应当逐步向法治社会过渡,而这种过渡的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依法行政的实现程度。实践证明,实行依法行政,保障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才能避免首长负责制下产生的主观随意性和盲目性,实行依法行政,才能避免和减少各种行政违法行为及由此给公民、法人造成的损失,并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

依法行政的根本原因和必要性 论依法行政原则的意义篇三

论依法行政的必要性

摘要:中国要建设全面的小康,就必须依法行政,同时依法行政也是当今社会解决基层建设问题特别是农村各类问题的关键。依法行政的目的是保护干部本身,更重要的是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我国将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面提高人民生活水平阶段,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其中,对加强法治建设,落实依法治国方案提出了明确要求,特别对推进政府工作法制化,从严治国,依法行政进行了强调,这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对维护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也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依法行政

一、依法行政的基本含义

什么是依法行政?简而言之是指国家公务员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办事。行政在英语中(adminstration),是治理、管理和执行事务的意思,它和施政是一个意思,在我国的《左传》中就有“行其政令,行其政事”之说。依法行政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行政权力,管理行政事务的一种行为。法律是行政机关进行各种活动和人们对其活动进行评价的标准,依法行政是对各级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也是当今社会人民群众及各类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对政府部门提出的要求,它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封建社会也有各种规定、吏律,但它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可见当时的统治阶级也是非常重视依法治国的,但由于历史局限性的影响,在很多情况下造成许多冤假错案,如《杨三姐告状》、《杨乃武与小白菜》等等案例,都说明当时的依法行政还处在一个很模糊的时期。

依法行政也是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对政府活动的要求,我国是在八十年代末提出“依法行政”这一基本原则的,它的提出决不是偶然的,而是政治、经济及法治建设本身发展到一定程阶段的必然要求。

二、为什么要进行依法行政

(一)依法行政是约束政府工作人员避免出现违法行政,以免对社会、人民造成严重后果,同时也是在公平、公正、公开的情况下保护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二者是对立统一的。一方面,各级政府机关以法律为依据管理各种事务,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受权力、履行义务,对那些不能够正当行使权力和不能够很好履行义务的人们追究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政府工作人员也必须依法管理各项事务,在行使权力时,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必须用法律这把尺子衡量是非对错,而不是施权者的主观意识所决定。干部的权力,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用,绝对不能够越权或者违法施政。法律约束被管理的公民,同时也约束施政的国家公务员,这是统一的。管理者依法办事是前提和基础,他们根据法律规定的内容进行管理,最终目的是使被管理者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有了各个职能部门的依法行政,才会有公民遵守法律,我们的社会才能走上法治之路,人们的生产,生活才能在正常的轨道上运转,广大人民群众才能有安全意识和创造意识,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二)依法行政是行政管理为人民服务的切实保障。我国是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工作,只有依法行政才能体现“人民权力人民用”,“赋予权力为人民”的宗旨观念。人民需要行政机关,以实现自己的利益保障,人民授权行政机关行使权力最终目的是通过管理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依法行政才能保证国家行政管理人员在管理各类事务时不至于偏离“为人民服务”这一宗旨、这一航道。才能切实保障人民的自由、财产和安全。

(三)依法行政是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保证。只有依法办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才能保护该保护人群的利益,对那些不履行义务、违法乱纪的人严厉打击,保证安定团结的大局。现在的乡镇工作中,解决上权力,为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相反是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来欺压人民,达到自己耀武扬威、优亲厚友、满足自己私欲的目的,这一方面说明了我们的一些党员干部素质低下,对自己的责任认识不够,对我们的法治社会认识不够,对人民赋予他手中的权力认识不够。另一方面,更说明了依法行政在当代农村基层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它是解决当代农村稳定和发展的关键。可以这样说,没有依法行政就没有国家的长治久安,就不能在人民群众心目中树立党和政府的光辉形象,就会失信于民,“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可见,依法行政是维持社会稳定,推进经济发展的必要保证。

(四)依法行政是提高政府形象,提高工作效率,取信于民的重要保证。

依法行政和违法施政是处理一个问题的两种相反的手段,前者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决策、办事,以保证行政管理符合国家和人民的要求,避免出现徇私枉法现象的发生,减少处理问题中的纠纷和矛盾。同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遵守法定的操作规程,避免了处理问题走弯路,这将大大提高工作效率。而后者则是目无法纪的表现。我们的社会上仍存在个别权权交易,权财交易,权色交易现象。这些象虽然是极少的,不能影响社会发展的主流趋势,但它毕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它大大破坏了我们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有 待于我们进一步提高认识,上好依法行政这一课,从而提高整个干部群体的素质、提高办事效率。

(五)依法行政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要保证。

首先它是中国先进社会生产力的要求的具体体现。解放诉我们,没有健全的法律,就没有良好的经济秩序,不能够依法行政,就不能促进市场经济的法制化,就不可能改善投资环境,也就不可能促进生产力的大发展。

(六)依法行政是中国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具体表现。

社会主义法制体现人民的意志,保障人民合法权益,规范和约束人们的活动,制裁和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不法行为。纪律是保证社会工作正常运行的必要观念,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必须增强人民的民主观念,法治观念和纪律观念,而这三种观念恰恰构成了社会主义的法制文化,依法行政要实践“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就必须体现社会主义的法制文化,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观念,保证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下实施行政行为。

(七)依法行政是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基本保证。

社会主义法制归根到底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据利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法律一旦离开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不是立法意义上的法律。行政主体在行使权力时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民服务的宗旨,把维护最大多数人民的利益作为根本原则,依法行政是将着眼点放在代表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上,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出发点和归宿的基本保证。

综上所述,“三个代表”作为我们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就不能离开依法行政,就必须通过依法行政来促进生产力发展,推进依法治国进程,把人民群众的利益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从而巩固我们党的执政之基。

三、依法行政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行政人员的待遇问题

行政的运作离不开人为因素,政府工作人员在行政运作的过程中,腐败行为给依法行政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在改革开放的今天,陈希同、成克杰、胡长青、李真及“厦门远华案”涉及到的诸多高官们,他们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弄权枉法,人情、关系、金钱大于法,不仅给国家造成了经济损失,更严重的是给党和政府形象抹了黑,他们没有很好地行使党和国家、人民交给的权力,让人民、群众大大失望。而且其本人也是自食其果,受到法律的严惩。纵观其腐败发展的每一步,从第一小步开始,基本都是相同的-----满足金钱欲望,与自己身边的人相比,觉得不公平,对自己的付出及收获没有正确的认识。胡常青在某市在任期间,也曾给该市做出过一定贡献,人民群众是有口皆碑的,但后来除了其本人放弃 了对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的改造外,在很大程度上没有抵制住金钱的诱惑,从而走向犯罪的深渊。我认为,只讲廉政是无法达到真正廉政的,怎样才能实现真正的廉政?除了对其进行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外,很重要的是一点是“高薪不受经济利益驱使,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公平、公正。

(二)待遇问题解决了,还不能够保证依法行政,下一步应讲奉献、顾大局”的观念,树立“执政、创业、为民”的思想理念,做廉洁的公务员。江泽民同志曾指出:“依法管理各项事业,是写入我们党章总纲和国家宪法的,作为管理国家各项事业的领导干部,必须努力学习和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可见国家领导人对领导干部学习的期望。朱容基总理在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指出:“所有政府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一定要学法、知法、懂法,不学法,不懂法就谈不上依法行政”精辟的见解道出了依法行政的关键。同时各级政府机关也要相应建立起行政人员学习、培训,考核等机制,使人们的依法行政意识不断加强,用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范行政行为,使所有行政机关人员做到“公生明,廉生威”。

(三)如果加强学习仍不能消除其心底的杂念,那么下一步该是加大监督力度。

原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局长李真在同记者谈话时说过这么一句话:“如果当时有人提醒我一句,我也不至于走这么远„„。”这句话道出了我国对公务员尤其是高层领导、国家领导层人员的监督力度不够,甚至是对他们失去了监督,任其越陷越深,越走越远,这种好人思想不仅害了党,害了国家,也害了干部本身,所以说监督是非常重要的,监督应是多方面的,监督抓好了就能做到“抓苗头,堵源头”,达到防微杜渐的目的。程维高在任河北省委书记期间,频频为其家属搞项目、拉工程,以至有人称其为“程大队长”并对那些与自己持不同观点的人实施打击报复,可见同级人大或其它纪检部门并没有对其施行监督,以至于其一言一行极大地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并使其本人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第四、如果以上几点都不能很好地奏效,还不能保证掌握权力的政府职能部门或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话,那么最后一步至关重要,就是加大对国家公务员的查处力度。查处要严,要狠,对不能够坚持依依法枪决,可见当时反贪力度之大。对那些触犯刑法的高官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领导,决不能姑息,做到杀一儆百,在全社会营造一个依法行政的良好环境,这将是取信于民的关键,是共产党立于不败之地的关键。

总之,依法行政是我们党员干部的切身职责,它渗透于我们的工作之中,监督着我们的言行,规范着我们的纪律,邓小平同志提出的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给了我们党员干部依法行政的标准,我们要加强学习,加强抵御社 会不良风气诱惑的能力,做一个真正服务于人民的基层干部,用法律法规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严格做到依法行政,用法律保障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大力推进依法治国进程。

依法行政的根本原因和必要性 论依法行政原则的意义篇四

目录

内容提要……………………………………………………………………………1

一、基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2

二、基层工作依法行政必要性的因素分析………………………………………2

(一)基层工作者是关键因素……………………………………………………2

(二)基层行政单位是重要因素…………………………………………………2

1、隐瞒政策、有法不依 …………………………………………………………3

2、有职无责、制造麻烦 …………………………………………………………3

3、暴力执法、职权过用 …………………………………………………………3

(三)、基层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淡薄 ……………………………………………4

1、忽视权益 ………………………………………………………………………4

2、暴力抗法 ………………………………………………………………………4

3、私欲至上 ………………………………………………………………………5

4、“绑架”群众……………………………………………………………………5

三、基层工作依法行政的影响……………………………………………………6

(一)、有利于提升国家、地方政府的公信力 …………………………………6

(二)、有利于化解基层干群矛盾 ………………………………………………7

(三)、有利于推进社会文明 ……………………………………………………7

(四)、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公正 ………………………………………………7

内容提要

基层工作依法行政是我国依法治国的根本性保证,是维护国家经济社会稳定、树立政府威信、保证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措施,基层依法行政已经在全社会范围内得到了极大的关注。然而,基层工作作为国家整体发展战略中最基础、最重要且最具有广泛性的工作,是国家与广大人民群众交流沟通的前沿保障,在广大干部群众中,也有很大一部分人存在着法不责众、理大于法、私利高于一切等传统思想观念,最终导致社会有失公平公正,制造了大量的不稳定因素。若想根治这种不良现象,只有坚持基层工作依法行政这一个途径。

关键词:

基层工作

依法行政

社会稳定

基层工作依法行政的必要性

一、基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基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实际意义上出发,归根结底就是“利益”分配的问题,在诸多问题中,90%以上的基层社会矛盾来自于利益分配的不平衡、不合理。这些“利益”存在的形式多种多样,其中有一部分是人民群众自身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和利益得不到保障,存在不公平公正的问题;
有的是基层政府工作人员通过贪污、索贿、滥用职权、隐瞒、欺诈等等不法形式利用手中的职权聚敛的“利益”的问题;
有的是部分群众利用受贿、人情、威逼、胁迫等等方式诱导、利用政府工作人员为自己谋私利开绿灯、求保护,已到达自己谋利目的的问题;
还有一部分群众,在自己的利益达不到自己理想的需求时,利用其“弱势”群体的“优势”制造各种麻烦事件,他们利用炒作、无理取闹、滋扰政府工作等各种恶劣的行径,要求政府给予其一定的“利益”保障正常生活的问题。在中国维稳政策持续推进的今天,这群人更加有恃无恐,频频利用各级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忍耐态度,无限度的“敲诈”、“勒索”相关政府部门,导致目前社会风气严重扭曲,各类恶性、群体上访闹事事件频频发生,更有甚者,他们居然因为一己私利发动群体事件,还美其名曰“法不责众”蛊惑人心,最终给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后果。

二、基层工作依法行政必要性的因素分析

(一)基层工作者是关键因素

在基层工作存在的所有问题中,都与基层工作人员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宏观发展政策调控下,他们一方面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衡量政策落实的标准,是传达、推进、落实政策的执行者,另一方面向相关上级部门反映辖区人民群众的实际生产生活情况,是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是桥梁和纽带。在这个“承上启下”的关键位置上,他们肩负着国家对人民群众的关怀和爱护,肩负着人民群众的福祉和权益,肩负着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的信任和期望。但是,也正因为这个原因,使得一部分人利用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利,以自己的“利益”为核心,以手中的权利为手段,侵占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这一类人的存在是引发基层社会矛盾的关键所在,他们无视法律法规,随心所欲的运用权力,是导致基层诸多问题的关键性因素。

(二)、基层行政部门是重要因素

1、隐瞒政策,有法不依

由于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有相当一部分的政策法规已经做了相应的调整,很多惠民、利民的政策相继出台。因此有不少在以前收费或者可以收取一些相应费用的法律条文也已经废止了,但是仍有部分地区的执法部门,在国家政策调整后,依然沿用修改前的政策、法规向人民群众收取所用费用。沧州就发生过这样的案例,一位唐女士车辆肇事后车辆被依法暂扣,本该有执法部门承担的车辆鉴定、车辆停车费等费用,却要求由唐女士支付,因唐女士恰巧了解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因此引发了这场执法部门“乱摊费用”的事件。这场事件中,恰巧因唐女士懂得相关法律,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有车一族中,又有多少人清楚这样相关的法律呢,在这件事件中,我们看到了人民群众的无奈,不但面临着车辆肇事相应的处罚,还要承担高额的停车费用,可见老百姓确实在执法部门面前的弱势,执法部门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公信力严重流失,随着事态的发展,执法者与被执法者之间的矛盾也会日益增加。

2、有职无责,制造麻烦

近几日,网络上“证明我妈是我妈”类似的帖子席卷而来,特别是得到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的关注后,更加是网络上人们热议的话题,这类问题的实际意义在这里不做客观的评价,就单单开证明这件事而言,就充分体现出了如今的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态度和作风。在“证明”事件中,我们可以直观的感觉到职能部门对于人民群众的不信任,而在不信任的基础上还夹杂了推卸责任的明显意图。就“证明”而言,我们先不考虑开证明的难度,就其准确性而言,在当今社会,要证明的单位能否确定其内容的准确性,如果无法证实,那么索要证明的意义又将如何。在基层单位,类似于索要这类证明的单位不在少数,他们总给这类要求冠以“政策就是这样制定的”的理由,让人民群众在这无谓的“证明”中辛苦奔波。

3、暴力执法,职权过用

暴力执法,在如今的社会中已经是非常常见的现象,随着网络信息的普及,全国各地暴 力执法现象层出不穷。例如:2012年6月16日,绥化市因3名交通辅警发现当地居民吴笛骑摩托车没带头盔,遂上前询问,不当执法,引发双方发生厮打,导致大量民众围观;
当事人撤离现场后,民众对交警执法不满将警车掀翻。2013年7月13日昆明城管暴力执法引发群体事件,导致双方发生群体互殴事件发生,在斗殴期间城管部门还利用其执法优势企图阻止舆论导向。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路见执法人员粗暴执法,拍照曝光,本是法律赋予公民应有的权利,执法人员本应有接受社会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的雅量,而在这过程中,竟然把路人打到住院,这到底是谁授权城管这样做的?有法律人士称,城管的“执法权”在一些地方高达300多项。然而,在300多项权力中,竟然没有经过一部法律的授权。而为其“授权”的单位其实级别最低:当地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说,其权力的“许可证”是红头文件。对于执法部门经常性的暴力执法,央视也通过不同的媒体平台做过报道,但不可否认的是,暴力执法的前提是暴力抗法,在这一问题上,我们不可将责任全部归咎于执法部门,但是以暴制暴终究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利用法律手段达到社会秩序的稳定才是基层执法的真正内涵。

(三)、基层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淡薄

1、忽视权益

在中国基层社会中,农民占打比例相对较大,在很多惠民政策落实到基层后,因为信息闭塞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导致很多农民得不到应有的权利和利益,其中有一部分人,由于憨厚朴实的本性和与世无争的性格,导致他们对于出自己劳动之外的一切收获都视为不正常收入,对于这些收入,他们总是避而远之,有“拿人手短、吃人嘴短”的传统社会观念,所以他们宁愿自己收入低,也不远去触碰这些本该属于他们的合法权益,加上部分基层官员在落实这部分群众的合法权益时,总是冠以“照顾”他们的名义,导致对于他们对于这部分该享受的权益更加避而远之,以免自己欠下“人情债”。还有一部分人,明知道自己可以享受一些权益,往往因为自己怯于与地方官员打交道,而自愿放弃自己应得的权利,在他们的观念里,与地方官员打交道唯一的途径是是否有“人情关系”,如果自己的亲友中,没有人与地方官员有“关系”,那么无论自己有多大的困难或者应该享受什么样的待遇,对于他们自己来说等同于没有一样。他们没有信心去赢得自己该得到的东西,也没有能力去争取这些本该属于他们的东西。不仅如此,还有部分群众有一种畸形观念,在他们的观念里,想要得到一定的“好处”,一定要给地方领导“行贿”,才能把想要办的事情办成,在算计成本过后,认为办事的成本远远大于想要争取的“利益”时,他们会果断选择放弃,失 大于得对于普通群众来说,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2、暴力抗法

在舆论导向一边倒的谴责“城管打人”、“过度执法”等等事件的时候,我们通过逆向观察不难发现,这些暴力执法的前提是很大一部分的群众在暴力抗法,很多媒体和网络拍客为了博取人们的眼球,断章取义,歪曲事实,让人们只看到了暴力执法而忽视了暴力抗法的一面。最近发生在黑龙江省庆安县火车站的一起铁路警察枪击旅客事件,在网络上持续的发酵,各种批判之声四起,大批的媒体和网友不断的搜集所谓的证据,指责警察枪击平民,造成平民死亡,而且导致“受害人”的老母亲和三个孩子失去照顾,令人同情。随着事件的发展和一面倒的舆论,当地司法部门出示的调查结果被无视,甚至庆安县政府对于死者母亲和孩子的照顾都被视为为了掩饰真实状况而做出的补偿措施。随着国家有关部门对于此事件的重视和调查,事情的真相逐渐清晰,5月2日,黑龙江省庆安县丰收乡农民徐纯合,与其母亲权玉顺携3名子女去大连金州走亲。12时许,徐纯合在庆安站候车室进站入口处故意封堵通道,致使40余名旅客无法进站,扰乱车站秩序。保安人员制止无效后,到公安值勤室报警,民警李乐斌接报后前来处置,对徐进行口头警告,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徐纯合不听劝阻,辱骂并用矿泉水瓶投掷民警,对民警辱骂并用拳头击打。当民警取出防暴棍制服徐过程中,徐先将其母向民警方向猛推,后又将自己6岁的女儿举起向民警抛摔,至其女落地摔伤,徐趁机抢走防暴棍,抡打民警头部。危急情况下,民警取出佩枪,对徐口头警告,徐继续用防暴棍抡打民警持枪的手,在多次警告无效的情况下,民警开枪将徐击中。在整个事件过程中,火车站有全程的监控录像为证,值班民警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并没有违规情节,最终事件发展为枪击事件的原因就是徐某的故意滋事、扰乱公共秩序和暴力抗法。在出现类似的事件后,人们往往同情弱者,在广大群众的心目中,生活在社会底层的群众就是弱者,他们的权益往往会得不到保障,但是从庆安枪击事件我们不难看出,有很大一部分暴力事件的背后,是普通群众对于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的无视,是“暴力”事件的根源。

3、私欲至上

“小农意识”是很多人用来形容农民的生活、生存理念的,但是这并不是农民所独有的,而是大部分生活在社会基层的人民群众共有的“意识”,他们要为自己的生活精打细算,维持生存、努力致富。但是在当今社会上有一部分人,他们的生存和致富理念并不在于精算自己的生活,而是用另一种极端畸形的手段来不劳而获,他们的存在一度给社会带来极大的麻烦,制造了很多不稳定因素。他们利用暴力侵占、盗窃等手段抢夺国家资源,达到自己致富的目的,把国家资源私有化当做是他们最快的致富途径。多年来,在大庆市屡禁不绝的偷油 事件,就是最典型的例子,偷油者多是普通群众,明明知道偷油属于违法行为,但在巨大利益的驱动下,他们无视法律的约束,不断的进行违法犯罪行为,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弄几个钱花。他们的目的很明确,但也因为自己的短视,而导致了自己失去了更加宝贵的自由,他们过度的想要通过简单的途径来获取更多的利益来满足自己的私欲,不惜以身试法,挑战法律权威,侵占国家资源,且知法犯法,这不能不说是贪念、私欲在作祟,他们得到的要远比失去的少的多。

4、“绑架”群众

在中国广大的基层人民群众中,不乏高智商、高情商的“精英”人群,他们为了达到他们谋利的目的,往往使用“绑架”法律的手段,这类人群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他们使用的手法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方式。一种是用“糖衣炮弹”的方式腐化领导干部已达到他们的目的,在这种人的观念里,没有任何的领导干部可以经得住“金钱”、“人情”的诱惑,即使有部分领导坚持依法办事,但经过这部分人“坚持不懈”的努力下,多数人最终没有防守住自己的执政底线。另一种人则是抓住领导干部不愿将矛盾扩大化的弱点,在争取利益的过程中,歪曲基层政府政策落实的真正涵义,煽动群众,组织大量人员集体上访、闹事,许多群众不明就里,碍于与组织者的关系和从众心理,跟风参与,最终导致群体事件的发生。特别是一些群众抱着“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思想,越来越多采取各种极端行为发泄不满情绪,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较大的损失,严重影响了局部地区的社会稳定。其危害主要表现在:一是冲击党政机关,扰乱办公秩序。为了迫使政府和有关部门解决其问题,许多群众较多地采取在政府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办公场所前聚集、静坐。少数群众情绪激烈,甚至强行冲击政府机关,打伤政府工作人员,砸坏办公用具和交通工具,严重危害社会稳定。二是堵塞铁路、公路等交通要地,给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2014年香港“占中”事件,不但在国际给中国造成了巨大的影响,而且导致香港国际大都市形象大打折扣,香港部分地区交通瘫痪,商铺歇业,直接经济损失高达3500亿港元。三是极易引发暴力,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在发泄不满时,常常难以控制其情绪,往往形成大规模的械斗,或与政府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发生冲突,从而造成较大规模的人员伤亡。这类事件的组织者非常清楚,组织群体事件,自己参与其中,一来可以到达自己的目的,二来可以不用承担责任,在他们心中“法不责众”是中国基层领导普遍的工作做法,只要是群体事件,最终处理的力度是很轻的,如果对于这一大群人采取强制措施,会造成严重的社会**,所以,他们肆无忌惮的“绑架”群众,制造违法事件,来达到目的。

三、基层工作依法行政的影响

(一)、有利于提升国家、地方政府的公信力

基层工作面向的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是基层政府落实国家政策最广泛的人群,基层工作依法行政,在极大程度上,是向广大人民群众诠释国家、政府对于人民群众赋予权力的合理运用。在网络信息爆炸的时代,基层工作是否和中央保持一致,已经是非常明确的,对于基层工作的合理、合法性,已经不再是秘密。对于广大的人民群众而言,基层工作只是国家政策落实的窗口,窗口是否具有公信力,将直接牵动着国家的形象,为此加强基层工作依法行政,对于国家在人民群众中树立形象和公信力是必要要措施。

(二)、有利于化解基层干群矛盾

基层发生干群矛盾的起因,多发于基层群众,在引发干群矛盾前,基层群众反应的问题多具有合理性,而是在基层干部处理问题的过程中存在违规、渎职等行为,导致矛盾激化,最终发展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基层工作依法行政,可以约束基层干部强化工作职责,依法办事,在面对基层群众的问题上有理有据,让群众明确其反应问题的症结所在,化解群众怨气,有效解决问题,减少不必要的矛盾发生,维护干群关系稳定。

(三)、有利于推进社会文明

基层依法行政,最直观的效果是推动了社会文明的进步,在当今社会,各种不文明现象层出不穷,严重的扰乱了社会风气,给社会文明造成了不良影响,这些问题的发生,都发生在普通群众的正常生活中,比如随地吐痰、乱丢垃圾、违反交通规定等都是不文明现象的缩影和前身,以至于国人在出国后依然我行我素,导致国人形象受损。基层工作者对于此事缺乏一定的责任心,如果相关部门的工作者能够依法对这些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让他们意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这对于社会文明进步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对提升社会文明能够起到关键性作用。

(四)、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公正

享受公平公正的待遇,是每一个普通群众的最基本的愿望,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人民的收入水平随着个人能力的差距也在逐渐的拉大,导致很大一部分人滋生了违法致富的想法,他们通过各种违法手段获取财富,严重的扰乱了社会公平这一基本原则。对于这类人群,他们需要得到的就是法律的严惩,而对于受害人群,应该得到保护,只有维护每一个公民该享受的公平待遇,人民生活会更幸福,社会秩序会更稳定,国家发展会更健康。这也是基层依法行政工作的最终目的。

依法行政的根本原因和必要性 论依法行政原则的意义篇五

试论依法行政必要性

贵州电大成开院06秋行政管理(专科)禄炫蓉

目 录

内容摘要„„„„„„„„„„„„„„„„„„„„„„„„„„1 关键词„„„„„„„„„„„„„„„„„„„„„„„„„„„1

一、依法行政的基本含义„„„„„„„„„„„„„„„„„„„1

二、为什么要进行依法行政„„„„„„„„„„„„„„„„„„1

三、依法行政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3 参考文献„„„„„„„„„„„„„„„„„„„„„„„„„„5

内容摘要: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我国将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面提高人民生活水平阶段,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其中,对加强法治建设,落实依法治国方案提出了明确要求,特别对推进政府工作法制化,从严治国、依法行政进行了强调,这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对维护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也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依法,行政,必要性

一、依法行政的基本含义

什么是依法行政?简而言之是指国家公务员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办事,它和施政是一个意思,依法行政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行政权力,管理行政事务的一种行为。法律是行政机关进行各种活动和人们对其活动进行评价的标准,依法行政是对各级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也是当今社会人民群众及各类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对政府部门提出的要求,它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依法行政也是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对政府活动的要求,我国是在八十年代末提出“依法行政”这一基本原则的,它的提出决不是偶然的,而是政治、经济及法治建设本身发展到一定程度阶段的必然要求。

二、为什么要进行依法行政

1、依法行政是约束政府工作人员避免出现违法行政,以免对社会、人民造成严重后果,同时也是在公平、公正、公开的情况下保护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二者是对立统一的。一方面,政府机关以法律为依据管理各种事务,要求公民、法人或基耸组织依法享受权力、履行义务,对那些不能够正当行使权力和不能够很好履行义务的人们追究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政府工作人员也必须依法管理各项事务,在行使权力时,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必须用法律这把尺子衡量是非对错,而不是施权者的主观意识所决定。干部的权力,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用,绝不能够越权或者违法施政。法律约束被管理的公民,同时也约束施政的国家公务员,这是统一的。管理者依法办事是前提和基础,他们根据法律规定的内容进行管理,最终目的是使被管理者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有了各个职能部门的依法行政,才会有公民遵守法律,我们的社会才能走上法治之路,人们的生产、生活才能在正常的轨道上运转,广大人民群众才能有安全意识和创造意识,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2、依法行政是行政管理为人民服务的切实保障。我国是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工作,只有依法行政才能体现“人民权力人民用”,“赋予权力为人民”的宗旨观念。人民需要行政机关,以实现自己的利益保障,人民授权行政机关行使权力最终目的是通过管理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依法行政才能保证国家行政管理人员在管理各类事务时不至于偏离“为人民服务”这一宗旨、这一航道。才能切实保障人民的自由、财产和安全。

3、依法行政是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保证。只有依法办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才能保护该保护人群的利益,对那些不履行义务、违法乱纪的人严厉打击,保证安定团结的大局。现在的乡镇工作中,解决上访问题已成了当时农村工作的一件大事,其中有十几年、几十年的老上访户,除了个别人别有用心外,有一大部分群众的确存在以前村干部违法施政、优亲厚友、办事不公等因素所造成的。据说在北京旧火车站附近有一个“上访村”(所谓“上访村”是指所有上访的人都到那个村子居住,因为那个村的收费低,人们也因为出门不容易,且能相互照顾)。其中大部分 人都有这样或那样的冤情,否则不会背井离乡,长途跋涉去告状。造成“上访村”这个怪胎的原因,笔者认为与其本地地方官员违法施政有关,他们没有利用人民授予的权力,为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相反是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来欺压人民,达到自己耀武扬威、优亲厚友、满足自己私欲的目的,这一方面说明了我们的一些党员干部素质低下,对自己的责任认识不够,对我们的法治社会认识不够,对人民赋予他手中的权力认识不够。另一方面,更说明了依法行政在当代农村基层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它是解决当代农村稳定和发展的关键。可以这样说,没有依法行政就没有国家的长治久安,就不能在人民群众心目中树立党和政府的光辉形象,就会失信于民,“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可见,依法行政是维持社会稳定,推进经济发展的必要保证。

4、依法行政是提高政府形象,提高工作效率,取信于民的重要保证。

依法行政和违法施政是处理一个问题的两种相反的手段,前者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决策、办事,以保证行政管理符合国家和人民的要求,避免出现徇私枉法现象的发生,减少处理问题中的纠纷和矛盾。同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遵守法定的操作规程,避免了处理问题走弯路,这将大大提高工作效率。而后者则是目无法纪的表现。我们的社会上仍存在个别权权交易,权财交易,权色交易现象。这些现象虽然是极少的,不能影响社会发展的主流趋势,但它毕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它大大破坏了我们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有待于我们进一步提高认识,上好依法行政这一课,从而提高整个干部群体的素质、提高办事效率。

5、依法行政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要保证。

首先它是中国先进社会生产力的要求的具体体现。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提高综合国力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目的,成功的经济需要市场的驱动,市场驱动除了需要建立经济类型的机制外,还需要建立负责和透明的政府系统,完善的法治标准,这样才能有效地保证市场经济中的公平竞争,因此,市场经济从一定意义上讲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越迅速发展,对法治化要求就越高。这样,一方面需要市场主体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规范和约束,有效地利用法律、法规调整社会利益分配,另一方面,作为市场管理者,各级政府行为必须更加规范有序,在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事实告诉我们,没有健全的法律,就没有良好的经济秩序,不能够依法行政,就不能促进市场经济的法制化,就不可能改善投资环境,也就不可能促进生产力的大发展。

社会主义法制体现人民的意志,保障人民合法权益,规范和约束人们的活动,制裁和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不法行为。纪律是保证社会工作正常运行的必要观念,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必须增强人民的民主观念,法治观念和纪律观念,而这三种观念恰恰构成了社会主义的法制文化,依法行政要实践“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就必须体现社会主义的法制文化,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观念,保证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下实施行政行为。

第三,依法行政是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基本保证。社会主义法制归根到底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据利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法律一旦离开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不是立法意义上的法律。行政主体在行使权力时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民服务的宗旨,把维护最大多数人民的利益作为根本原则,依法行政是将着眼点放在代表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上,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出发点和归宿的基本保证。

综上所述,“三个代表”作为我们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就不能离开依法行政,就必须通过依法行政来促进生产力发展,推进依法治国进程,把人民群众的利益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从而巩固我们党的执政之基。

三、依法行政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一、行政人员的待遇问题。行政的运作离不开人为因素,政府工作人员在行政运作的过程中,腐败行为给依法行政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在改革开放的今天,陈希同、成克杰、胡长青、李真及“厦门远华案”涉及到的诸多高官们,他们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弄权枉法,人情、关系、金钱大于法,不仅给国家造成了经济损失,更严重的是给党和政府形象抹了黑,他们没有很好地行使党和国家、人民交给的权力,让人民、群众大大失望。而且其本人也是自食其果,受到法律的严惩。纵观其腐败发展的每一步,从第一小步开始,基本都是相同的-----满足金钱欲望,与自己身边的人相比,觉得不公平,对自己的付出及收获没有正确的认识。胡常青在某市在任期间,也曾给该市做出过一定贡献,人民群众是有口皆碑的,但后来除了其本人放弃了对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的改造外,在很大程度上没有抵制住金钱的诱惑,从而走向犯罪的深渊。我认为,只讲廉政是无法达到真正廉政的,怎样才能实现真正的廉政?除了对其进行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外,很重要的是一点是“高薪养廉”,新加坡的高薪养廉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当他所挣的工资足以能够满足其正常的费用支出时,他的金钱欲望就不会膨胀,就不会有第一次犯错误的一小步,而恰恰这一小步是造成大错的开端。这看起来与依法行政似乎不相干或者很远,其实不然。我觉得这才是最根本最直接的,它是违法施政的阶梯,一切违法施政都或多或少地与之有密不可分的关系。所以我认为,依法行政的第一步必须提高国家公务员的待遇问题,使行政执法人员只要不违法行政就能够过上比较富足的生活,减轻心理上的不平衡,使他们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受经济利益驱使,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公平、公正。

第二,待遇问题解决了,还不能够保证依法行政,下一步应该加强人生观、世界观及价值观的改造,加强学习是解决问题的主要途径。加强行政执法队伍法治教育,不断增强依法行政观念,加强为人民服务典型事迹学习,树立“守纪律、讲奉献、顾大局”的观念,树立“执政、创业、为民”的思想理念,做廉洁的公务员。江泽民同志曾指出:“依法管理各项事业,是写入我们党章总纲和国家宪法的,作为管理国家各项事业的领导干部,必须努力学习和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可见国家领导人对领导干部学习的期望。朱容基总理在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指出:“所有政府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 一定要学法、知法、懂法,不学法,不懂法就谈不上依法行政”精辟的见解道出了依法行政的关键。同时各级政府机关也要相应建立起行政人员学习、培训,考核等机制,使人们的依法行政意识不断加强,用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范行政行为,使所有行政机关人员做到“公生明,廉生威”。

第三、如果加强学习仍不能消除其心底的杂念,那么下一步该是加大监督力度。原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局长李真在同记者谈话时说过这么一句话:“如果当时有人提醒我一句,我也不至于走这么远„„。”这句话道出了我国对公务员尤其是高层领导、国家领导层人员的监督力度不够,甚至是对他们失去了监督,任其越陷越深,越走越远,这种好人思想不仅害了党,害了国家,也害了干部本身,所以说监督是非常重要的,监督应是多方面的,监督抓好了就能做到“抓苗头,堵源头”,达到防微杜渐的目的。程维高在任河北省委书记期间,频频为其家属搞项目、拉工程,以至有人称其为“程大队长”并对那些与自己持不同观点的人实施打击报复,可见同级人大或其它纪检部门并没有对其施行监督,以至于其一言一行极大地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并使其本人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第四、如果以上几点都不能很好地奏效,还不能保证掌握权力的政府职能部门或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话,那么最后一步至关重要,就是加大对国家公务员的查处力度。查处要严,要狠,对不能够坚持依法行政的人员,包括高层领导,除了承担责任后果外,要按规定按章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甚至是追究刑事责任。天津的刘青山、张子善就因为大肆贪污公款、腐化堕落而成为建国初期最早被严惩的党内高级干部。早在延安时期,毛泽东就制定了一系列的具体廉政制度,比如《惩治贪污条例》,规定凡贪污500元以上者处以死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300—500元)处三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100元以下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还规定党员犯法加 重治罪,凡贪污50元以上者撤职,100元以上者枪决,革命功臣肖家壁因贪污3050元,被依法枪决,可见当时反贪力度之大。对那些触犯刑法的高官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领导,决不能姑息,做到杀一儆百,在全社会营造一个依法行政的良好环境,这将是取信于民的关键,是共产党立于不败之地的关键。

总之,依法行政是我们党员干部的切身职责,它渗透于我们的工作之中,监督着我们的言行,规范着我们的纪律,邓小平同志提出的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给了我们党员干部依法行政的标准,我们要加强学习,加强抵御社会不良风气诱惑的能力,做一个真正服务于人民的基层干部,用法律法规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严格做到依法行政,用法律保障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大力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参考文献:

1、《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 博登海默著

2、《美国行政法》 王名扬著

3、《依法行政论纲》 应松年著

4、《行政法学》 罗豪才者

5、《当代西方法哲学》 张文显著

6、《社会优位理念与法治国家》 周永坤著

7、《法制社会中的权力和权利定位》刘作翔著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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